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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女方因“家庭”离婚离婚后因“”向男方索赔
2022-05-22

为此,张某于2008年8月5曰以程某犯故意罪为由向托克托县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判决:一、程某犯故意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541.1元、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0元。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08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托克托县医院及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巿中级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人民网呼和浩特11月4日电 张某(女)因不堪家庭,与程某(男)离婚,离婚后受到程某人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予以赔偿。日前,中院二审审理了此案,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

中级经审理后判决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