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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奥运会若取消则已购门票不退,该规定是否合理?
2022-06-19

近日,关于东京奥运会能否如期举行的争议不断,由于疫情现在正处于国际爆发期,原定于7月份举行的东京奥运会有可能面临取消。东京奥组委18日宣布称:若因疫情取消东京奥运会,已售门票不可退。组委会在规章中明确写道,“当法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2020年东京奥运会门票规章中规定的义务时,法人不用承担相关责任。”此时不光是买了票的小伙伴们郁闷,就连没有买到票的吃瓜群众们也不淡定了,花钱买了票最后不能看奥运会还不能退票,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东京奥组委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东奥委提出的“不可抗力”是指“天灾、战争、暴动、叛乱、内乱、恐怖事件、火灾、爆炸、洪水、盗窃、恶意造成的损害、罢工、出入限制、天气、第三者的干涉行为、涉及国防、公共卫生的紧急事态、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行为或限制等等,一切法人无法控制的因素。”也就是说由于疫情导致东京奥运会无法如期举办,属于规章中的不可抗力原因,最终使得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组委会作为法人都不必承担退票责任和义务。

这就像你在购买景区门票时,会有相应提示告知你“此票一经售出不予退换”,此时如果你买完票发现景区发生天灾或不可抗力已经不能再去参观了,那么按照景区规定,该票不予退换。相信很多人也在生活中遇到过这种有些“霸道”的条款。那么这一类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了门票,就相当于与景区签订了一份合同,等于默认接受了景区的管理规定。如果门票上进行了相关的约定,消费者就需要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景区如果不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的不退换票也无可厚非。

不过,从合同履行来看,这种做法明显欠缺公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论是购买了景区门票还是奥运会门票的人肯定是以到现场参观为目的,如果因为奥运会取消导致观看不了,那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其次,即使组委会在规章中明确了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通过购票须知和门票告知了不退换票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由此看来,奥组委关于不退门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存在不公平现象。

受到疫情的影响,小到演唱会、电影、出国游等活动都被迫取消,大到一个世界体坛的多项赛事都延期或取消,而包括斯诺克巡回锦标赛和法网在内的多项赛事,都表示会给球迷退票,但东京马拉松不退报名费,名古屋马拉松也是不退费,如今东京奥运如果无法正常举办,购买门票的观众也无法退票,自然会因此遭受非议。对此,小编只能说看来没有买到东京奥运会门票的小伙伴才是幸运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