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2022年最新版离婚协议书社会死刑!安徽一大学教师杀害19岁女生案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悲剧
死刑!安徽一大学教师杀害19岁女生案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悲剧
2022-05-23

华商报记者3月22日下午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安徽工程大学教师郭某某杀害19岁女学生涵涵(化名)一案二审近日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某死刑的判决。涵涵家属对二审判决表示满意,称“这就是一场悲剧,没有所谓的赢家。”

涵涵遇害时只有19岁

>>大学老师捅刺女生数刀

一审被判死刑

郭某某是湖北人,1985年出生。案发前,郭某某系安徽工程大学教师,涵涵系该校2018级学生。

案发前,郭某某与涵涵的聊天记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上半年,郭某某任涵涵老师,2019年4月初两人相恋(2019年5月底,郭某某与妻子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9年6月30日分手。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希望与被害人涵涵复合未果。2019年9月19日15时35分,郭某某携带一把匕首至安徽工程大学校园等候涵涵下课。当天16时26分,郭某某尾随涵涵至安徽工程大学小北门外,涵涵欲坐出租车离开摆脱纠缠,见郭某某追来,便向马路对面跑去。郭某某追至马路中间持匕首向涵涵颈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共捅刺数十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自杀未遂的郭某某控制,涵涵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现场

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郭某某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2020年3月3日,芜湖市检察院向芜湖市中院提起公诉。因涉及当事人隐私,2020年10月30日,芜湖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芜湖中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郭某某与涵涵相恋,同年5月29日,郭某某与妻子离婚。2019年6月29日,涵涵被郭某某殴打,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次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再保持任何关系。此后,郭某某继续联系涵涵,希望复合未果。2019年8月12日,郭某某从网上购买匕首一把,2019年9月19日下午,郭某某持该匕首作案。

芜湖中院认为,郭某某作为大学教师,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发展其学生成为情人,在被害人与其分手后又予纠缠,直至将其杀害,且还与其他女生关系暧昧,毫无师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郭某某归案后虽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本案已超出正常的感情纠纷,郭某某所具有的坦白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11月12日,芜湖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现场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辩称激情杀人

涵涵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郭某某上诉主要提出:其案发时患有抑郁症,精神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严重失实,未能如实反映精神情况,一审未认定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当;其因情绪失控作出伤害涵涵的行为,系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并非故意杀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其作案后留在现场,没有逃跑或拒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一审过程中,其情绪低落,萎靡不振,并处于意识不清醒、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注意力涣散状态,导致辩解能力与实际智力水平严重不符。一审审理结果不公,综上,原判量刑过重,判处极刑有违公正,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郭某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郭某某未借助教师身份发展被害人成为情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郭某某存在精神疾病既往史,不能排除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的可能;案发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认定郭某某公然杀人;郭某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于严苛,建议二审从宽处理。

>>安徽省高院:

道德品质败坏,犯罪动机卑劣,维持原判

法庭上,出庭检察员认为,司法机关对郭某某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真实、可信,郭某某案发时工作、生活正常,思维连贯,意识正常,不能仅因曾被诊断为抑郁症而认定为法律上的精神病;郭某某不属于激情犯罪,不构成自首,被害人并无过错;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涵涵家属的代理人也提出,郭某某作案后自残无法逃离现场,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郭某某系预谋杀人,并非激情杀人;郭某某婚内出轨,违反婚姻法和教师道德,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案发后以精神疾病为由逃避刑事责任,不诚心悔罪,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安徽省高院一一予以驳斥。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持匕首尾随、追赶并连续捅刺被害人涵涵数十次,致涵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郭某某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所教刚成年的学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既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又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二人交往期间,郭某某在发生矛盾时对涵涵实施暴力,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亲友劝阻明确分手后,仍然纠缠不休,继而公然杀害涵涵,其道德品质败坏,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当庭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一般,依法应予严惩。

安徽省高院认为,郭某某归案后,虽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根据本案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原判量刑过重,予以从宽判处”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及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安徽省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2日,涵涵的家属收到了二审判决。对于一二审判决结果,涵涵家属表示满意。涵涵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二审期间,他们均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权利,就是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判处郭某某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一场悲剧,没有所谓的赢家。”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涵涵家属心情沉重。

据悉,安徽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依法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